群盗
刑法名。结伙为盗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法律答问》:“其为群盗,令赎鬼薪鋈足。”《晋书·刑法志》引张裴曰:“三人谓之群,取非其物谓之盗。”秦律规定,五人以上共同犯罪为从重惩罚的一条界限,《法律答问》:“五人盗,赃一钱以上,斩左趾,又黥以为城旦;不盈五人,盗过六百六十钱,黥劓以为城旦。”封建统治者又常以群盗污蔑起义农民,《史记·黥布列传》:“迺率其曹偶,亡之江中为群盗。”
刑法名。结伙为盗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法律答问》:“其为群盗,令赎鬼薪鋈足。”《晋书·刑法志》引张裴曰:“三人谓之群,取非其物谓之盗。”秦律规定,五人以上共同犯罪为从重惩罚的一条界限,《法律答问》:“五人盗,赃一钱以上,斩左趾,又黥以为城旦;不盈五人,盗过六百六十钱,黥劓以为城旦。”封建统治者又常以群盗污蔑起义农民,《史记·黥布列传》:“迺率其曹偶,亡之江中为群盗。”
即婆利国。今印度尼西亚加里曼丹岛。《宋书·天竺迦毗黎国传》: 元徽元年 (473),“婆黎国遣使贡献”。
169—222三国时雁门马邑(今山西朔州)人,字文远,本姓聂。并州刺史召为从事,使领兵诣京师。先后属何进、董卓、吕布。建安三年(198)曹操破吕布于下邳(今江苏睢宁西北),遂降于操,拜中郎将,赐关内侯
苗疆石刻。清同治十三年(1874)六月初八,由苗疆十八股联合刻立。位于贵州省雷山县达地乡三里处。碑高1.5米。全文为咸同年间苗民起义后官府所出之安民告示。文中承认地方官吏、土司衙门、营汛弁兵、地方绅团
科举考试用语。隋唐设科取士,放榜又分甲乙等科,故中式者称登科。后亦用以特指进士及第者,亦称登第。王仁裕《开元天宝遗事·泥金帖子》:“新进士才及第,以泥金书帖子附家书中,用报登科之喜。”后代多指经会试、
【介绍】:五代时人。沉厚寡言而有勇。仕后晋。出帝时为奉国右厢都指挥使。开运中,契丹入寇,出帝北征。奉国军士乘间夜纵火焚营,潜谋作乱,福赟身自救火被伤。福赟性本纯厚,又以大敌当前,出帝在军,不宜以小故动
官名。宋神宗元丰 (1078—1085)改制,门下省置,员三人。哲宗时增为四人。南宋时,定为正八品。分掌门下省诸房公事。
【介绍】:唐末蜀僧。俗名鲜于凤。少有逸才,不事拘检。咸通时,于凌云寺出家。后入京,为文章供奉,赐紫。因其才为御史大夫柳玼、丞相张濬所重,遂返俗。干谒失败后,出为江西判官。约昭宗时遇害于黄州。《全唐诗》
【生卒】:1649—1718【介绍】:清江南无锡人,字紫宸,原名梁,字子任。少孤贫力学,工诗古文,见知于秦松龄、严绳孙,名誉始盛。不慕荣利,授徒自给。与顾祖禹、魏禧、刘献廷交往。尝北游燕赵,南至广东。
官名。明初户部河南部、刑部河南部均置,各一人,从五品,协郎中掌本属部之事。参见“河南部”。
官名。宋朝刑部、大理寺、御史台,户部、三司及各路提点刑狱司均设,掌检详法律。金朝户部架阁库、元帅府、大宗正府、御史台、左右三部检法司等官署亦置,员数不等,从八品。章宗明昌五年(1194)规定,女真检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