废格
罪名。指官员或诸侯王、列侯违抗、搁置皇帝诏命。西汉武帝时始立废格、诅诽之法,多从重判处,或至于死刑。
罪名。指官员或诸侯王、列侯违抗、搁置皇帝诏命。西汉武帝时始立废格、诅诽之法,多从重判处,或至于死刑。
【生卒】:?——1860江苏邳州(今邳县)人。咸丰举人,充刑部员外郎。咸丰八年,集办乡团截击捻军于邳州。两年后战死。赠太仆寺卿衔,封世职。
八卷。明代朱存理撰。生平见《旌孝录》撰。据朱彝尊《静志居诗话》记载:“存理自少至老未尝一日忘学问,人有异书,必从访求,以必得为志。所纂集凡数百卷。既老不厌。坐贫无以自资,其书旋亦散去。又据《江南通志》
即“云南讲武堂”。
唐炼丹书《真元妙道要略》记载,“伏火”的消(即硝)石要在赤炭上试,“成油”入火不动时,即为“伏火”;不“伏火”的消石在赤炭上试,即成焰火。消石在赤炭上试,与二氧化碳混合,即可发生类似火药的作用。为后世
在今云南永胜县西南。《方舆纪要》卷117顺州:牛甸湖在“州(今顺州乡西北州城)东二里。其下流合于河头溪”。
【介绍】:北周云中人,字伏陀。独孤信子。幼聪慧,善骑射,以父勋封魏宁县公。进爵长城郡公。入周,除河州刺史,以父有谋逆之嫌,废于家。武帝保定三年授龙州刺史。后从帝东讨,以功除兖州刺史。政简而惠,民人安之
科举常科科目之一。汉代至南北朝明经为察举的科目之一。隋亦以明经举士,如韦云起开皇中举明经,授符玺直长,孔颖达大业初举明经,授河内郡博士。唐以明经为科举的常科,明经科中又析为五经、三经、学究一经、三礼、
官署名。唐光宅元年(684)改尚书省置,职掌同。垂拱元年(685)以后又改称文昌省、中台等。神龙元年(705)复称尚书省。
张万起编。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3月出版。本索引根据中华书局1975年出版的《新唐书》、《旧唐书》点校本编制,共三册,168.3万字。其编制体例是以姓名或常用称谓做主条,以页为单位,采用四角号码检字
官名。东宫三少之首。西晋惠帝永熙元年(290) 始置,与太子太师、太傅、太保、少傅、少保并号六傅,掌辅导太子,三品。然不常设。东晋、南朝省师、保,唯置二傅。北魏、北齐仍置,掌训导辅翊太子,无具体职司,